校属各单位:
《米兰官方宣传片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米兰官方宣传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 潭 大 学
2025年5月20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米兰官方宣传片党政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印发
米兰官方宣传片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关于做好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工作的通知》(湘财教〔20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助学金的类型与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鼓励各学院(部)多方筹集社会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院(部)助学金,资助范围、标准及发放由学院(部)自行决定。
第五条 鼓励博士生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在科研等工作中的实际贡献,从科研或其他经费中合理合规发放博士研究生劳务费。
第三章 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核发放等工作;院(部)负责资格审查、拟定助学金发放名单、登记造册等工作。
第七条 原则上研究生助学金足额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恢复入学后再行发放。超过学制年限等不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办理毕业离校手续下个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终止学业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4级及以后年级研究生,2024级以前各级研究生仍按原有关办法执行,《米兰官方宣传片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湘大研发〔2023〕10号)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米兰官方宣传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2〕13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关于做好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工作的通知》(湘财教〔20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生除外)。
第二章 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
类别 |
年级 |
奖励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 (万元/年) |
博士 研究生 |
一年级 |
不分等级 |
符合参评条件 |
0.9 |
二、三、四年级及 硕博连读、直博生 (学制年限内) |
一等 |
20% |
1.6 |
二等 |
30% |
1.2 |
三等 |
符合参评条件 |
0.9 |
硕士 研究生 |
一年级 |
不分等级 |
符合参评条件 |
0.4 |
二、三年级 |
一等 |
10% |
1 |
二等 |
35% |
0.6 |
三等 |
35% |
0.4 |
鼓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院(部)奖学金,奖励范围、标准及发放由学院(部)自行决定。
第六条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名额分配向硕士生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学科予以10%的比例倾斜。学校根据上级文件对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学科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1. 超出学制年限;
2. 无故欠缴学费;
3.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4. 上一学年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5.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规操作,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6.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7. 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8. 其他不符合相关资助政策。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恢复入学后再行发放。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终止学业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还学校已发的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教育办,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学院(部)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部)评审委员会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向本院师生公示后实施,并在研究生院进行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应实行动态调整。评定细则中须明确规定参评材料的有效范围与有效时间,明确规定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考察指标的评分标准;须体现分类培养要求,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定标准应着重考察其学术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定标准应着重考察其实践创新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学院(部)根据细则进行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确定本单位的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部)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部)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秋季学期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在每年秋季学期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4级及以后年级研究生,2024级以前各级研究生仍按原有关办法执行,《米兰官方宣传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湘大研发〔2023〕10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