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湘财资【2018】13号)和《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教发【2020】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
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国资委”),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和财务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校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议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四)根据实际需要部署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资产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校国资办”),作为校国资委的办事机构,挂靠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校国资办主任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校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出租、出借、调剂、处置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学校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负责落实和督办校国资委布置的相关工作;
(七)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不同,分别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房屋、仪器设备、教学模型、教学软件、办公家具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室外构筑物(道路、围墙、水塔、垃圾站等)、水电气设施、教室及学生宿舍用家具、被服装具、植物园林和后勤保障用车等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六)档案馆负责档案、陈列品及贵重字画的管理;
(七)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校标等无形资产和公务用车的管理;
(八)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技成果的管理;
(九)网络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校内门禁系统、网络设备设施的管理;
(十)保卫处负责校门门禁系统、消防监控安全设施和校园治安巡逻用车的管理;
(十一)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捐赠类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考核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和报批报备的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应指定资产管理主要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同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
(二)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账、卡,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三)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调剂、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报废物品的回收、处置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因机构调整,人员岗位变化形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及时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满足各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五条 学校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按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及国家控购设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重大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十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各单位应按批复后的财务预算合理安排采购计划,由学校招标采购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购置的资产到货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大型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审计和财务部门及技术专家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校内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需校外调剂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校国资委审议后报省教育厅调剂,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各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完善资产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报校国资委审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科学数据、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推进无形资产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集体决策原则,按规定程序报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原则上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招租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应不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四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公开招租,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学校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它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四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七年,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应按以下权限审核、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两份)报教育厅备案:
1、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银行、电信、邮政公共服务;
2、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含)以内的;
3、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其它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含)以下的;
2、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其它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上;
2、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其它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四)学校出租土地资产的,应当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集体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出租出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转租转借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厅;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按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按照《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促进贵重仪器设施社会共享。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折旧年限。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转让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划转、调拨、对外捐赠等;
(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明确权属界定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的原则。固定资产以报废年限为基础要求,按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集体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车辆、土地(连同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资产处置,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学校审批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厅备案;
(三)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审批;
其中,对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置结果由资产管理部门按季度报告校长办公会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提交有关申请报告、证明及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行处置资产,应当经过校内调剂、技术鉴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或校国资委审批等流程。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且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应当进行残值评估。资产处置结果按季度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文件、处置资产清单及有关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报告,说明理由并认定责任,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需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有关文件资料:
(一)学校报废、报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湖南省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三)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同意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等处置的会议纪要;
(四)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它资产处置收入,按《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让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的文件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开发;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所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教育厅或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由校国资委统一部署,由校国资办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查、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资产清查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组建资产管理方面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校内资产购置论证、验收、使用、评估等工作。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的调解及处理工作。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及时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使用单位与其它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如学校不能解决,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基本信息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变动和处置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五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办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十七条 校国资委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失职失责、违反有关记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