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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官方宣传片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湘大科发〔2022〕7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次数:

米兰官方宣传片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通过主持或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自然科学科研计划项目取得的经费以及学校设置的自然科学校级课题经费。

第三条 凡以米兰官方宣传片名义获得的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充分放权、放管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职能部门、科研项目依托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协同管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权限,在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并审核经费预算;负责科研项目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和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根据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经费拨款单办理经费立项、入账、外拨;协同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清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决算及结题验收。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协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及预算调整;依据批复预算下达经费拨款单,核实拨款单中来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批复总金额、以前及次到款、外拨经费、间接经费等要素的准确性;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三)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科研经费进行清理,协助对项目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和财务助理等临时聘用人员进行管理。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中的设备采购、租赁、试制升级改造、对外购买服务等进行审核、落实进口科研用品免税政策等。

(五)审计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要求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和检查。

(六)二级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负责对设备费预算调必要性进行审核,督促项目研究进度。

(七)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预算编制、经费使用、预算调剂、决算编制的直接责任人,按照批复的预算、计划书和相关文件规定开支经费,接受项目经费来源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对于高耗能(如水、电、气、燃料等)项目,单独计量核算燃料动力费。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湖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项目经费来源单位明确管理费预算,但未单列间接费用预算或未批复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统一按项目到账总经费(扣除外拨经费)的5%提取学校管理费、3%提取二级单位管理费。项目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项目经费来源单位明确有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其间接费用的分配及使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优先保障学校公共资源补偿,并按照学校管理费、二级单位管理费、项目组管理费及绩效进行分配。

1. 学校管理费。按照项目到款总额(扣除外拨经费)的5%提取学校管理费,用于学校管理及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以及学校开展有组织科研等支出。

2. 二级单位管理费。按照项目到款总额(扣除外拨经费)的3%提取二级单位管理费。二级单位管理费纳入二级单位预算,用于为项目研究提供的公共资源等补助支出及为项目实施管理所发生的间接成本支出

3. 项目组管理费及绩效。扣除学校和二级单位管理费之后的间接费用全部用于项目组的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其中绩效支出部分比例不设限制。

项目组管理费用于科研活动的相关支出,主要用于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开支,不超过项目间接费用的10%

绩效支出需与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参与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分配。

(三)项目组间接经费中的绩效分期发放。项目立项后至项目结题前可发放间接经费绩效75%;项目按期结题后发放其余部分。

(四)项目执行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扣取项目组间接费用作为学校管理费:

1.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2. 对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 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4. 项目延期结题多于1次;

5. 未通过结题验收(含项目延期1次后仍未通过结题);

6. 项目被终止或被撤销;

7.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有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合作双方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提交之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对合作研究外拨资金进行单独说明。

学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合作单位拨付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得超过外拨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项目有合作单位的,项目组可与合作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之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进行分解,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后,在项目预算书或协议中明确,并据此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学校在核算间接经费分配时,按照学校承担的经费进行计算。

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申报书(合作研究协议/合同)中与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积极争取,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如对方单位不拨付或拨付间接费用不足,则按学校分配政策对实际到位的经费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经费转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费转拨是指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将科研经费拨付给项目共同承担单位或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依据依托单位变更批复文件向新依托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经费的行为。经费转拨分为校外转拨和校内转拨两种经费拨付至项目共同承担单位或校外子课题负责人、项目批复变更后新依托单位的为校外转拨;经费转拨给校内子课题负责人的为校内转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没有明确子课题的不得进行校内经费转拨。经费转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财务管理部门拨付。

(二)在经费转拨之前,需对转拨项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给予办理经费转拨手续。

(三)已结题科研项目,不予办理经费校外转拨。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开支项目资金必须依据预算,活动真实,票据合法。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刷卡方式结算。

具体票据报销审批流程及操作细则,按照学校财务有关报销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资金大额支出管理。大额资金支付须提供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严格按照学校经费审批流程执行。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四章  预算制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一)来源预算中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自筹经费来源证明、配套经费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自有资金、合同约定的配套经费等。

(二)支出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对单笔总额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费应进行必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和用途,对项目研究的作用,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

(三)劳务费预算由项目组据实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劳务费平均水平,根据劳务费发放对象在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确定。

(四)项目主管部门对预算编制有专门要求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相关程序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剂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三)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

(四)项目合作单位增减而需对合作单位预算调剂的;

(五)其他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预算调剂事项。

第十六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

涉及设备费调增的,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调整申请及论证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情况,审核并出具意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二级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预算调剂申请表由项目组留存备查,待项目结题时,与项目其他结题归档材料一并提交。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五章  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资助并推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实行包干制管理,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承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除校级科研项目不列支间接经费支出外,包干制项目经费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章  项目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条 所有科研项目都应及时申请结题验收,项目经费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划财务处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清理项目收支账目,编制项目决算表,并附上项目资金开支明细账到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财务验收手续。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批复通过结题验收后,负责人需及时将项目结题批复文件交给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纵向科研项目结项手续。科研管理部门自收到科研项目结题批复之后,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结项信息。科研项目一经结项,其账面所余直接经费全部归为结余经费,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正常调离学校的,其承担的已结题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由二级单位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其在研科研项目由所在二级单位在三个月之内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终止或撤项;其已结题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由二级单位收回统筹使用。

第七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项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自觉及时纠正;未能及时纠正的,学校应当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资金都属于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列支基建费;

)故意规避内控制度和政府采购等程序;

)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如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列支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等);

)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如通过合作、协作方式套取资金,将项目经费拨付给不具备相关条件和资质的协作方、与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等有直接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委托方;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等);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方式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如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以文印费、耗材费等各种名义套取科研经费;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设立小金库等);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其他违反国家及湖南省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项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项目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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